发布日期:2018-09-17 ??浏览次数: 次
重庆正式明确矿山开采、河道采砂损害生态环境将赔偿!
近日,从重庆市环保局组织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正式出台。明确了因矿山开采、河道采砂、水资源开发、交通道路及水利工程建设和其他建设项目未依法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导致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将启动赔偿工作!
《方案》进一步细化了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形;规定了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赔偿范围以及赔偿磋商程序等。今后重庆砂石矿山开采、河道采砂破坏环境,将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同时,针对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情形、赔偿范围等关注问题,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权威解读。并表示自2018年起,在重庆全市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力争在全市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哪些情形会被追究赔偿责任?
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依法追究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包括三种情形: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市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其中,“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明确为八种启动赔偿工作的具体情形:
1.因矿山开采、河道采砂、水资源开发、交通道路及水利工程建设和其他建设项目未依法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导致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
2.因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包括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和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
3.因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导致疏散、转移人员1000人以上或者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6个小时以上的;
4.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2亩以上,其他农用地5亩以上,其他土地1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5.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1000株以上的;
6.因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导致林业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
7.因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导致野生动物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
8.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认为有必要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如何管理?
《方案》指出,明确赔偿义务人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开展自行修复或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实施委托修复的,修复资金由赔偿义务人向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支付。对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其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由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开展替代修复。
此外,《方案》规定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对磋商或诉讼后的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是谁?
根据《方案》,将赔偿权利人明确为市和各区县(含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政府。同时,分别指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或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磋商、诉讼、修复及修复效果后评估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跨区县以及在全市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生态环境损害,由市政府管辖;其他生态环境损害,由生态环境损害地的区县政府管辖。
赔偿义务人明确为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有哪些?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效果后评估等合理费用。
此外,各区县(含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政府可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进展情况和需要,提出细化赔偿范围的建议。鼓励各区县开展环境健康损害赔偿探索性研究与实践。
赔偿责任与行政责任是否冲突?
根据《方案》,重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将坚持“依法推进,鼓励创新”“环境有价,损害严惩”“主动磋商,司法保障”“信息共享,公众监督”四大原则。
其中,“环境有价,损害严惩”指出,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赔偿义务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不仅要承担行政罚款或刑事处罚,同时还要对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赔偿。
开展赔偿磋商的程序有哪些?
重庆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对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者赔偿的,规定赔偿权利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和程度、修复启动时间和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达成赔偿协议。
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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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18年0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