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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报道

5月1日起,济南立法保护642座青山,此前投入10余亿元,整治破损山体173座

发布日期:2018-05-04 ??浏览次数: 次

5月1日起,济南立法保护642座青山,此前投入10余亿元,整治破损山体173座

 

为了“一城山水”常绿常青不褪色,10年间,投入10余亿元,整治破损山体173座,泉城济南打响山体保卫攻坚战。山东省济南市国土资源局肩负起时代赋予的新使命,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以一场深刻的理念变革打赢山水攻坚战,让绿色成为美丽泉城的永恒底色。

5月1日起,经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的《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亮相。济南市的642座山体,对涵养水源、保护泉水、净化空气、调节气候、改善环境、丰富城市景观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由于历史原因,一些山体遭到不同程度的开采破坏,目前侵占、破坏或违章建设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该办法的出台尤为重要。此外,初步列入保护名录的325座山体也首次公布,主要保护泉水直接补给区内的177座山体和南部山区、白泉泉域的148座山体,披上“金钟罩”的山体将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使济南更加“显山露水、青山入城”。

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批准正式对外发布,于201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济南市山体保护步入法治轨道。4月29日,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副主任赵之祥同志就《办法》立法背景、保护措施等问题作出回答。

《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立法背景及必要性

赵之祥:济南不仅是闻名天下的泉城,山体资源也十分丰富,素来就有“一城山色半城湖”的美誉,全市共有642座山体。宝贵的山体资源,对涵养水源、保护泉水、净化空气、调节气候、改善环境、丰富城市景观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的不断加快,生态城市建设、显山透绿、还绿于民等工作的不断推进,广大人民群众对山体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有了更高的要求。济南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积极顺应发展要求,提出“显山露水”、“青山入城”的城市发展理念,要求做好“山”的文章,并把山体保护上升到法律层面。

济南市立法保护山体非常有必要

一、积极响应党中央加强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战略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协调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济南作为一个多山的城市,山体自然环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济南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山体保护工作,连续开展了山体修复整治、矿山复绿、六城联创、大气污染防治十大行动、山体绿化、保泉生态控制线划定、土地和矿产资源卫片检查、拆违拆临还绿于民等重点工作,这些均涉及山体保护和修复治理。济南作为省会城市,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战略部署,全方位地加强山体保护,并落实到山体保护立法、执法监管、建设项目审批、保护管控等各个方面。

二、山体生态环境保护的客观需要

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建设用地不足,供需矛盾突出,新开发的建设项目侵占山体情况较突出,因缺少统一规划和山体保护控制线管控措施,部分山体位于规划用地红线以内,建设单位在建设时有削坡建设情况,不仅破坏了山体景观,而且还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近几年,济南市投入大量资金开展了山体修复治理、山体绿化、拆违拆临等整治工作,山体自然生态环境有了明显改善。但由于山体保护和治理机制体制不健全、破坏山体处罚制度不完善等原因,渣土倾倒占压、违章建筑上山、开山种地、擅自建墓、违法开采等行为也时有发生,对山体环境造成了较大破坏,虽然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了查处,但遭到破坏的山体自然环境,短时期内难以恢复到原始生态。

三、市民群众对泉城美好生活提出了新的期待

济南是一个美丽的城市,有山有水,有泉有湖。山是济南的根,泉是济南的魂。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居住品质和自然生态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现在很多居住小区周边都有山体,山体的自然生态环境、绿化的质量直接决定着市民群众的生活居住品质。保护好山体,是对群众美好生活新期待的积极回应。

因此,从立法方面保护山体,是山体保护的现实需要。综上,无论是从响应国家自然生态保护战略的角度,还是从回应群众美好期待的角度,均需尽快通过立法对山体实施严格保护。

山体保护范围内哪些事不能做,若违反有什么后果

赵之祥:《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重点保护名录的山体范围内,除依法批准的交通、水利、林业、电力、消防、通信、气象、地震监测、景观游赏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基础设施外,不得进行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探矿采矿;

(二)、挖砂、取土;

(三)、新建、扩建坟墓;

(四)、对既有建(构)筑物进行改建、扩建;

(五)、乱搭乱建建(构)筑物;

(六)、毁林开荒、乱砍滥伐林木;

(七)、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建筑垃圾;

(八)、倾倒、堆放、填埋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九)、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占、破坏山体的行为。

第十八条规定:在一般保护名录的山体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山采石、探矿采矿、挖砂取土,不得擅自新建、扩建坟墓,不得擅自改建、扩建既有建(构)筑物;不得从事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五项至第十项规定的行为。因人为行为造成山体破坏的,将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人进行治理。不进行修复治理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治理。逾期不修复治理或者修复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治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引发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保护好山体?

赵之祥:《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山体保护的主要措施:

一、在开发建设前加强源头管控

《办法》第十条规定,编制山体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与名泉保护规划相协调,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统一的要求,突出泉城自然风貌和历史文化特色。第十三条规定,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山体保护的有关要求,避让山体保护控制线。同时,初步划定了泉水直接补给区、南部山区、白泉泉域列入重点保护名录的325座山体保护控制线,控制线内除公益性项目外禁止开发建设,项目立项、规划、土地出让应避让山体保护控制线。

二、在城市设计中,对邻近山体的建设项目,从建筑形态、建筑高度、风格色彩以及退让距离等方面充分考虑,减少对山体的遮挡,做到与山体景观、城市风貌相协调。

三、在重点保护名录的山体范围内,对已有的采矿企业逐步关停,对不符合山体保护规划的原有建(构)筑物逐步搬迁,对违法违规项目予以清理整治。

四、在山体保护范围内依法进行建设的,采取措施将山体破坏控制到最低限度,并及时修复治理。

五、市人大常委会将加大对《办法》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

济南山体资源丰富,哪些山体需要列入重点保护名录

赵之祥:按照《办法》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山体,应当列入重点保护名录:

一、位于泉水补给区和汇集出露区内或者对泉水涵养具有重要作用的;

二、位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国有林场内的;

三、自然形态和生态系统完整、景观原生独特的;

四、重要交通沿线两侧的;

五、具有文化、文物保护价值的;

六、对城市生态、景观或者居民生活具有重要影响的。

目前,325座重点保护山体主要考虑保泉工作需要,下一步将按照上述规定,坚持“应保尽保、应划尽划”原则,继续扩大重点山体保护名录,划定山体保护控制线,对全市山体进行严格保护。

在《办法》出台前和施行后,山体遭到破坏了怎么办?

赵之祥:一、对历史上开采破坏的山体,因责任人灭失,我市将加大资金投入,将“三区一线”(城市规划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交通沿线)可视范围内的破损山体列入治理范围,采取植树绿化等生态措施进行恢复治理,消除安全隐患,改善生态环境。

二、目前的山体修复治理主要依靠财政投资,这种模式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办法》明确提出,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谁受益谁修复”的原则,由破坏人和受益人限期修复治理。逾期不治理的,将由政府组织治理,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同时将对责任单位进行严肃处罚,切实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部分群众在自己生活的周边山体上进行乱搭乱建、毁林种菜、违法采石、倾倒垃圾、私自建坟,这些行为都是不允许的。我们将督促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济南市山体保护办法》要求,重点加强山体保护执法监察,进一步加大巡查力度,定期对山体进行巡查,一旦发现上述类似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罚,对破坏山体的典型案件将在各类新闻媒体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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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18年05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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