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3-04-10 ??浏览次数: 次
今日实施!广东汕头内海湾禁止采挖海砂、砂石、洗砂
2023年3月28日,中国砂石协会从广东汕头市自然资源局(海洋局)获悉,汕头市首次出台《汕头经济特区内海湾保护条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同日实施的还有广东省政府官网公布的《广东省洗砂管理办法》也明确禁止在出海水道与河道水域洗砂(点击链接查看),并明确陆地洗砂场所的建设规范,理顺各相关部门职责,以保护生态环境、维护行洪和航道安全。
?《条例》明确,除国家批准建设的重大项目外,禁止在内海湾海域采挖海砂、砂石,开展洗砂等影响水质的活动。违反前款规定,由海洋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采挖海砂、砂石的,同时没收采挖工具和违法所得。
?《条例》要求,严格保护区禁止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设置排污口等改变岸线自然形态和影响生态功能的开发利用活动;严格海域和土地使用审批,预留未来发展空间;优化利用区则集中布局确需占用岸线的建设项目,严格控制占用岸线长度,落实岸线占补制度。
?《条例》禁止倾倒、堆放、填埋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建筑废弃物、农业废弃物以及其他废弃物;禁止直接或者通过违法设置的排污口向内海湾海域排放工业废水。
汕头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就《条例》答记者问:《条例》创建了内海湾保护“负面清单+违反负面清单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立法体例,从第十三至二十三条分别明确规定了禁止围海填海、禁止采挖海砂砂石洗砂等十一项负面清单以及违反负面清单需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严密保护内海湾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
《条例》明确:
第十三条 除国家批准建设的重大项目外,禁止在内海湾海域围海、填海。
违反前款规定,在内海湾海域围海、填海的,由海洋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二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禁止在内海湾海域采挖海砂、砂石,开展洗砂等影响水质的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由海洋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采挖海砂、砂石的,同时没收采挖工具和违法所得。
第十九条 禁止擅自圈占沙滩和礁石;除必需的依法批准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外,内海湾范围内禁止改变沙滩自然属性建设建筑物、构筑物。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圈占沙滩和礁石的,由海洋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改变沙滩自然属性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由自然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禁止向内海湾海域排放下列船舶污染物: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和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含油和含有毒有害物质压载水。违反前款规定,由海事部门、海洋综合执法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处罚。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内海湾海域、岸滩倾倒、堆放、填埋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建筑废弃物、农业废弃物以及其他废弃物;禁止直接或者通过违法设置的排污口向内海湾海域排放工业废水。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在内海湾海域、岸滩倾倒、堆放、填埋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建筑废弃物、农业废弃物以及其他废弃物的,由海洋综合执法机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部门、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罚。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直接或者通过违法设置的排污口向内海湾海域排放工业废水的,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二十二条 内海湾范围内不得新建入海排污口;已建的排污口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排放。确需新建入海排污口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内海湾保护与发展规划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建立内海湾入海排污口台账,加强对入海排污口水质的监测,依法组织查处违法设置的入海排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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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23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