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9-10-28 ??浏览次数: 次
盗采海砂冒充进口砂,两人被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日、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开以非法采砂团伙以进口货物的名义,单船4个月内在台湾海峡、海南附近非法采挖海砂11次,运往广东惠州销售,客户单次购砂款就达600万元以上...
经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两名被告人江某某、陈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人民币659.3188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第一款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起诉书(有删减)
琼检一分公诉刑诉〔2019〕86号
被告人江某某,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月5日被海南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三支队刑事拘留,经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30日被海南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三支队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月5日被海南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三支队刑事拘留,经文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30日被海南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三支队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至12月20日,经人介绍,张某某(已另案处理)雇用并指使江某某、陈某某等17名船员驾驶“万祥****”船从玩滚球的十大平台舟山出发,前往海南等海域进行抽砂作业。其中,江某某的工资为每月25000元,陈某某的工资为每月15000元,其余船员工资为每月10000元左右。期间,江某某根据张某某安排,驾驶“万祥****”船前往海南海域、台湾海峡海域先后进行11次抽砂作业,作业结束后将海砂运到广东惠州港码头。
销赃流程
张某某按照事先约定好的价格,将“万祥****”船采挖的海砂出售,按照每立方0.3元-1元的价格向介绍人支付介绍费。之后收购人将海砂再出售给惠州市**有限公司。“万祥****”船每次进港卸砂后,章某某会安排人员拿着盖有惠州市某实业公司章的《水路货物运单》,到惠州港业公司办理《进口货物提货凭证》,办理之后到码头提取海砂,再运输到最终客户。最终客户根据商定的价格,将购买海砂的费用转到章某某提供的用于交易海砂的专用账户。
“万祥****”船从2018年9月初到2018年12月20日,共非法采挖海砂11次
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8月9月初,江某某驾驶“万祥****”船从玩滚球的十大平台舟山出发,前往海南海域进行抽砂作业。
(二)9月27日前,江某某根据张某某安排,驾驶“万祥****”船从惠州港前往台湾海峡进行第二次抽砂作业,到达台湾海峡后,张某某通过电话通知江某某,跟随附近其他采砂船一起抽砂作业。作业结束后,将海砂运到广东惠州通用码头进行卸载。
(三)9月29日,江某某根据张某某安排,从广东惠州前往台湾海峡进行第三次抽砂作业,作业结束后将海砂运往广东惠州港码头进行卸载。
(四)10月1日,江某某根据张某某安排,从广东惠州港处出发,前往海南海域,10月3日晚进行第四次抽砂作业,作业至10月4日凌晨,抽砂结束后将海砂运往广东惠州港码头进行卸载。
(五)10月4日,江某某根据张某某安排,从广东惠州港处出发,前往海南海域进行第五次抽砂作业,作业至15日凌晨1时许,将海砂运往广东惠州港码头。
(六)10月17日,江某某根据张某某安排,从广东惠州港出发,前往海南海域进行第六次抽砂作业,作业结束后将海砂运往广东惠州港码头进行卸载。
(七)10月25日晚22时许,江某某根据张某某安排,准备在海南海域进行第七次抽砂作业,在准备抽砂作业过程中被其他执法部门人员登临检查,检查结束后,江某某驾驶该船驶离作业海域。
(八)11月2日晚20时许,江某某根据张某某安排,在海南海域进行第八次抽砂作业,作业至11月3日2时许,将船上5个船舱装满后,将海砂运往广东惠州港码头进行卸载。
(九)11月19日,江某某根据张某某安排,从广东惠州港出发前往海南海域,11月30日晚进行第九次抽砂作业,作业至12月1日,将船上5个船舱装满后,将海砂运往广东惠州港码头进行卸载。
(十)12月15日15时许,江某某根据张某某安排,在海南海域进行第十次抽砂作业,将船上5个船舱装满后,将海砂运往广东惠州港码头进行卸载。
(十一)12月19日4时许,张某某再次指使江某某驾驶“万祥****”船从广东惠州出发,前往海南西方浅滩海域进行采挖海砂,作业至23时许,被海警执法人员查获。经测量,“万祥****”船非法采挖海砂4811.4立方。
12月29日,经价格认定,涉案海砂于认定基准日(2018年12月20日)的船舱交易价格为人民币13.4719万元。其间,该船最终客户共将购买“万祥****”海砂的费用转到专用账户,共计人民币645.8469万元。
证据如下
1.物证:被扣押的“万祥****”船1艘(照片);
2.书证:王荣林工作记录、水路货物运单、进口货物提货凭证、**有限公司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情况说明、”万祥****”船、“万祥****”船进出惠州港电子海图航迹线、通话清单、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玩滚球的十大平台:文昌海域西方浅滩设置海砂矿业权及海域使用权情况的函、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孙某某、常某某、姚某某、林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和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江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文昌市西方浅滩海域”万祥****”采砂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量鉴定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陈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人民币659.3188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第一款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分享:
中国砂石协会
2019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