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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综合治理工作取得了哪些进展与成效

发布日期:2016-10-08 ??浏览次数: 次

我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综合治理工作取得了哪些进展与成效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综合治理工作

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推进专项治理,开展矿山复绿行动,建设国家矿山公园,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初步构建起开发生态补偿保护的经济机制。

自2001年以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相继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组织摸底调查,颁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推进专项治理,开展矿山复绿行动,建设国家矿山公园,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初步构建起开发生态补偿保护的经济机制。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和各有关方面共同努力下,我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取得了积极成效,主要包括几个方面:

调查监测取得阶段性成果

自2001年起,在国土资源调查中部署开展了以省(区、市)为单元的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以重点矿区为主的矿山地质环境遥感监测、以及矿产资源集中开采区和青藏高原生态脆弱区矿山地质环境详查等工作。全国共完成调查面积12.5万平方公里,调查矿山数量超过11万个,初步实现了全国矿山遥感监测全覆盖、形成了区域遥感解译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的调查监测体系。调查成果为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工作提供了重要技术支撑。

制度体系初步建立

一是出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部长令第44号),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治理恢复、监督检查和有关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定。二是发布实施《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09-2015)》,确定我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方向。三是构建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与补偿经济责任机制,建立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四是全面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编制与实施,将保护与治理恢复的任务明确在开发的事前、落实到开发的全过程。

各级地方政府日益重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安徽省出台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出台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许多省在省级《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中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做出明确规定。到2013年,全国31个省(区、市)已全部出台并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

治理恢复取得积极成效

自2001年中央财政安排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示范项目以来,在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资金带动下,全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截至2014年,全国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达901.8亿元,其中中央财政287.3亿元,安排项目1954个,地方财政和企业自筹资金近614.5亿元。全国累计毁损土地303万公顷,已完成治理恢复土地81万公顷,治理率为26.7%。其中,利用中央财政资金完成21.4万公顷,利用地方财政和企业资金完成59.7万公顷。

2010年起,中央财政重点支持38个矿产资源枯竭型城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设立重点地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示范工程,累计投入148.7亿元。其中,投入资源枯竭城市88.4亿元,投入其他重点治理工程60.3亿元。财政专项投资方向更加明确,治理重点更加突出,投入强度明显加大,解决了一批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难题,改善了矿区生态环境,提高了矿区土地综合利用价值,促进了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

“矿山复绿”行动效果突出

2012年,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玩滚球的十大平台:印发<全国“矿山复绿”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6号),组织对“三区两线”即重要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内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摸底调查和集中整治。截至2014年,全国共治理矿山3310个,投入资金146.5亿元,治理面积10.3万公顷。其中利用地方财政资金治理2019个,投入96.6亿元;利用保证金治理436个,投入14.8亿元;利用企业自筹等资金治理855个,投入35.1亿元。

“矿山复绿”行动得到了各省高度重视,取得了显著成效。“矿山复绿”行动在很大程度上预防或消除了矿山地质灾害,改善了“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的矿山生态环境,昔日随处可见的“疤瘌头”大大减少,增加了林地、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生态、社会效益明显,从长远看,矿山废弃地的复垦利用和二次开发,其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还将更加明显。

近年来,虽然我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巨大成效,但也应当看到,我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起步较晚,基础薄弱,还存在诸多矛盾和问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仍不适应新形势要求。

一是法制建设有待加强。我国现行《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虽然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有原则性的规定,但还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条款。《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只是部门规章,法律效力较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目前只在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中予以明确,各地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还存在缴存与治理不匹配,返还率低,缴而不治、一缴了之等问题。

二是治理任务仍然艰巨。虽然全国采矿活动新增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逐年有所减缓,但还远远大于年度恢复治理量,全国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仍呈年度上升趋势。截止2014年,全国仍有约220万公顷损毁土地面积没有得到有效治理。

三是 “重开发、轻保护”的观念尚未完全转变。当前,我国矿产资源开发仍普遍较为粗放,部分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社会责任意识淡薄,技术手段落后,集约节约利用资源水平不高,破坏环境现象仍然较为严重。

四是开发能力和科技水平有待提高。我国矿产资源开发水平较发达国家仍有较大差距,部分企业采矿技术手段落后,资源开采对地质环境扰动和破坏较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科研水平和治理恢复技术有待进一步提高,急需研究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建立完善的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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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砂石协会

2016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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